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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确定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试点单位和试点任务的通知

发文组织:教育部 发文文号:教政法厅函[2015]49号 发文日期:2015-09-15

北京、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四川、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青岛市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政法厅〔2015〕1号)要求,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综合考虑,我部确定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无锡市教育局、浙江省教育厅、青岛市教育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成都市教育局、克拉玛依市教育局为全国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综合试点单位,乌兰察布市教育局、沈阳市教育局、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西北大学为单项试点单位。现将试点任务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探索实践,形成高质量的改革成果

各试点单位要紧紧围绕管办评分离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明确整体目标、改革思路、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突出系统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严格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尽快全面启动试点工作,2016年9月前形成阶段性成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保证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改革路径与举措,争取在试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深入分析研究,定期梳理和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改革举措及其成效。加大宣传力度,为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创设良好政策导向和舆论环境。

二、加强支持保障,为试点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支持,确定分管领导负责联系试点单位,并指定专门处室负责具体协调。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及时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试点单位推进改革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将试点工作纳入本地教育综合改革的整体工作框架,赋予其承担本地深化改革的试点任务。

三、完善评价指导,将试点工作推向深入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具体确定并组织落实试点工作要求和各试点单位改革的重点任务。同期启动教育管办评分离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结合试点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以课题研究带动试点工作。成立国内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指导组,对各试点单位的改革方案和实践予以评价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和专业机构等为试点工作提供专业服务、技术支持。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组织开展改革经验交流、试点成果展示等,加强试点单位间的沟通协作。

各试点单位在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联系人:黄浩淼 010-66097210

传真:010-66020743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来源: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510/t20151009_212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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