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按类型 按区域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文组织:四川省 发文文号:川教函〔2016〕287号 发文日期:2016-05-25

各市(州)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近年来,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精神,为加强对我省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决定在全省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的
  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
  全省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三、工作要求及安排
  (一)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
  1. 组织部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园欺凌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建立防治校园欺凌长效机制,抓紧部署,认真实施。
  2. 开展教育。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行为规范养成、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切实推进“法律进学校”工作,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每年新生入学时均应开展一次全校性的专题教育活动。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
  3. 完善制度。各校要加强学生管理,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德育干部、安保干部、班主任、科任教师等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共青团、学生会等的作用。
  4. 加强预防。各校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要建立和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5. 及时处理。各校要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工作责任制,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6. 监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指导和检查。责任督学要对责任区内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校方沟通,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当地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二)认真开展专项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和各学校要对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专题教育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加强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督查和总结,形成报告并逐级上报。
  1. 学校自查。各校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2016年9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
  2. 县级普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县域内所有中小学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及本级政府。
  3. 市级复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抽取县级单位比例不低于1/3,每县抽取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复查结束后,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复查报告,连同所辖县(市、区)的督查报告一并报送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及本级政府。
  4. 省级抽查。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各地治理情况,于2016年10月下旬,通过抽查的方式,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实地督查。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追责问责。
联系人: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刘汉涛
  电  话:028-86145605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查看更多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