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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组织: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 发文文号:教职成[2016]3号 发文日期:2016-04-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职业院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 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以及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规模较大、技术先进、有较高社会信誉或具有较高资质等级,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七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目的)、各实习环节(或类型)、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学校要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院(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一致,由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进行.接受“半工半读”形式职业教育的学生,在保证公共基础课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

高等职业学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以上顶岗实习时间,实习形式可灵活多样,支持鼓励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学生顶岗实习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及安全防护等方面,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中职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应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家长)共同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10)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岗位,中职学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财政部门对学生实习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和实习报酬提成.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向家长通报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及学校报告.学校应制定《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

第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并在三方顶岗实习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中职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家长或监护人三方同意,并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成绩;(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书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安全保障组织,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实习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中职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www.moe.gov.cn/srcsite/A07/moe_950/201604/t20160426_240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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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