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位置: 主页 > 资讯 > 教育天地 >

教师退出的标准在哪里

发布时间:2016-02-26 10:08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张彩云   我要收藏

尽管教师注册制度已经全面推开,但在国家层面教师退出的相关细则还未出台——

2011年起,国家开始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试点。今年,此项制度将全面推开。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提高了教师准入门槛,破除了教师资格终身制。在教师出口方面,尽管从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但近年来,成都、江苏、安徽等地纷纷颁布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打破教师“铁饭碗”,这些探索对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质量很有意义。

然而,笔者通过走访教师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长发现,教师退出制度的实施还面临诸多困难,需要引起重视,并下大力气解决。

考核教师的指标有哪些

教师退出需要有明确的退出标准,还要具体可操作。《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为不合格: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这些规定为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提供了依据。

实际上,从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来看,也主要是从师德、工作态度、教育教学能力和违法犯罪等方面来判定不合格教师,并按照程度轻重实行转岗、待岗培训、降级聘任、解聘等不同的退出途径。在师德方面,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明确了中小学教师不可触犯的10种师德禁行行为,各地也据此制定了相应的师德标准。如果家长和学生反映强烈,教师出现了重大师德问题,往往一票否决,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而在年度考核方面,各地则存在很大差异。

考核什么、谁来考核、如何考核?教师如果不服,应该如何申诉?这些往往缺乏统一的标准,也引起了较多争议。一般来说,教师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等几个方面,但具体内容各不相同,标准也往往难以把握。

访谈中,一位校长表示,在他的学校,大概存在3%至5%的不合格教师,主要问题是不敬业、教育教学能力差。他们学校规定,如果所教班级平均分与平行班差距在5分以上的就属于教学事故,一年出现两次及以上的教学事故,年终考核即为不合格。

而有的学校则把参加课题研究、发表论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标准。还有些学校因为缺乏具体标准,年度考核只是走走过场,从未出现过考核不合格现象,没有真正发挥激励和甄别的作用。还有的地方,由于教师待遇低,教师离职意愿强烈,考核形同虚设。

谁有权辞退不合格教师

2010年,一部教育纪录片《等待超人》引起了美国教育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这部纪录片对美国基础教育展开了无情的批判。在美国公立学校,教师一般在工作4到6年后,就可取得终身教职,其权益受到严格保护。辞退不合格教师,将要面临听证上诉等冗长的诉讼过程以及昂贵的费用。纪录片批评教师工会为一小部分不合格教师提供庇护,造成教师工作效率低下,这成为美国基础教育质量堪忧的罪魁祸首。实际上,美国对于终身教师存废的争论可谓旷日持久,部分州已经推出了教师退出制度。

从教育管理的角度来说,解聘教师和选拔教师一样,是学校自治权力的集中体现。作为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学业成就测试(PISA),其背景问卷一直非常关注学校自治问题,并在学校问卷中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考察。在学校问卷中,有一道涉及教师解聘的多选题。“在你的学校,谁负责辞退教师?”答案包括“校长、教师、校委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

笔者采用2012的数据,对所有样本学校的辞退权力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各国由于教育管理体制不同,辞退教师的权力主体也大相径庭。

校长在辞退教师上具有较大权力,在53.5%的国家中,校长都有权力辞退教师。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教师基本没有权力。辞退教师的权力一般由校长、校委会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等多种主体共同拥有。

在我国,教师退出的权力主体并不清晰。有的地方,学校校长可以直接解除聘用合同,辞退教师。如果教师不服,可以向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提起申诉。有的地方,尤其是实行“县管校用”教师管理体制改革的区域,一般由学校提出不合格教师,必须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无权直接辞退教师。

在调研中,多位教师管理人员提到,教师退出制度实施的最大障碍在于教师管理体制。目前教师的管理包括多方权力主体,教师的编制、工资等由人事部门负责、教师的培训和专业发展由教师业务部门负责,不同管理部门各行其政,往往缺乏沟通和衔接,很多事情必须上级行政部门才能协调,这给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带来了很多困扰。

为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地方成立了专门的教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协调教师的聘用和退出问题,对于需要待岗培训的教师,由教师管理服务机构指导学校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这些经验值得借鉴。

实行退出制度有多难

不合格教师退出制度的实施是个世界难题。辞退不合格教师不仅花费巨大,还要承受行政诉讼等时间和精力成本。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加州曾经为了解雇1位教师,光律师费就花了30万美元。纽约州每年要花费1亿美元来处理终身教师的退出问题。在美国,57个医生中,就有1个会丢掉行医执照;97个律师中,就有1个会丢掉律师执照。而对于教师来说,这个比例是2500∶1。

在我国,辞退教师除了以上这些问题,还有管理体制、复杂的人情因素等问题。调研中,很多校长表示,并不愿意拥有辞退教师的权力。“教育局有这方面的政策,但没有大力度执行。我个人不愿意辞退教师,主要是压力太大,怕老师折腾。我们现在采取一个办法,不合格教师不分配教学任务,让他自动提出辞职。”一位校长说。

面对以上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不合格教师退出标准,尤其是增强教师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考核评价标准,成立由教师、家长和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的评价小组,将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对教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同时,要明确教师退出的权力主体和退出程序,可成立专门的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归口管理,避免多方推诿、互不负责的现象。另外,还要尊重教师的发展权,对于暂时不能胜任教育教学的教师,进行辅导和帮扶,通过跟踪培训、教学指导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提高专业水平,体现对教师职业的尊重和对教师的爱护。(作者张彩云,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副主任)

十大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