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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精神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13 14:17   来源:报刊杂志   作者:千秋业编辑   我要收藏

  日前,教育部联合九部门印发《关于纺织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把此项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是继今年5月国务院部署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后,再次集中力量向校园暴力说“不”。
  规范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处置流程。《意见》提出,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专家学者认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与当地公安、司法等机关密切配合,建立一套系统化、多元化处置机制。比如,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相关部门应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探索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的监督管理措施。《意见》提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专家学者指出,各地政府部门应尽快建立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中心,设置举报和咨询热线。“对于中小学校来说,‘依法依规处置’的关键是以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身心安全及促进施加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基本流程。各中小学校都应按照‘强化事先预防、及时应对事件、做好事后辅导’的基本原则,建立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小组,制订和规范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处置流程。”《意见》提出,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置后,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专家学者说: “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置后,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实施追踪观察和心理辅导教育。对欺凌或施暴学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但对施暴情节严重者,则须请公安民警参与警示谈话,实施训诫、做义工、移交公安机关等惩戒措施。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融入学校生活。”《意见》提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专家学者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刑法》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
  学校应树立大安全管理观。《意见》提出,中小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专家学者指出,学校要制定完整严密的安全管理制度,应设置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之类的专门机构,也应配置专职人员,形成专职兼职相结合的学校安全管理队伍。同时,还要有专门的工具配置、设施建设,使学生欺凌和暴力问题能够及时预警、及时预防、及时处置。《意见》提出,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专家学者指出,当下一些学校的安全管理,存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临时抱佛脚”等现象。他建议,树立学校大安全管理观,把保证学校安全视为“头等大事” ,同时坚持全过程掌控:事前抓预防,事中抓坚持,事后抓处置。
  重视家长、社区以及社会力量。《意见》提出,引导广大家长尽量多安排时间与孩子相处交流。专家学者说:“家长要从源头上防治孩子欺凌暴力行为的养成。父母是孩子模仿学习的第一对象,不少施暴学生就来自于暴力家庭。因此,家长首先要树立对欺凌暴力的正确认知,掌握合理的应对方法,成为孩子合格的榜样。”《意见》提出,建立学校、家庭、社区、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专家学者说,要重视家长、社区以及社会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参与平安校园建设。要将学校安全管理置于国家、社会以及社区安全管理的大体系进行谋划、开展工作,使学校安全管理赢得良好外部环境,同时又为社会、社区安全作出贡献,形成学校安全与社区、社会安全之间的良性循环。保护未成年学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非学校一家之责。“只有包括学生、家长在内的各相关部门与主体的共同参与,通力协作,才能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这一世界难题,而这也正是《意见》的‘良苦用心’与核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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