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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6-01-26 14:13   来源:职教论坛   作者:路明兰   我要收藏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产一线所需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但在职业教育的发展中,企业与学校相互沟通,互助互赢,学以致用,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在全社会还没有形成校企合作有效的渠道,还存在着职业教育教学内容与企业所需严重脱节,校企合作办学没有实质性突破等问题。在这方面,政府推动下的德国“双元制”办学模式,缩短了企业用人和学校育人之间的距离,把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培养成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技术的“桥梁式职业人才”的经验,为我国职业教育中政府如何推动校企合作提供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德国政府在“双元制”教育中推动校企合作的做法

德国是世界上职业教育开展的最好的国家之一,“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其最成功的一个重要的经验,即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和在学校接受理论培养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形式,是在企业和学校两个地点进行的,使学生就业时具有较高的技能和创造力,直接进入经济的生产链条,缩短企业用人和学校育人之间的距离,企业与学校达到双赢。因而双方积极联动,使其迅速的从二战的废墟中恢复站立起来,成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中德国政府的积极推动,是“双元制”职业教育推动经济发展腾飞的关键,德国政府积极推动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方面。

(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国政府为了保证职业教育顺利发展,专门进行职教立法,明确“双元制”是一种国家立法的校企合作、企业为主的办学制度,校企双方必须依法遵循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968 年联邦政府召开全国11 个州总理会议,讨论并通过《联邦各州专科学校发展协议》, 这是德国首次为高等职业教育立法。1969 年又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是这种教育体制的主要依据,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有关教育法规,如《劳动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职业教育促进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等,从国家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到各州制定的职业教育法,以及学校依据上述法律制定的具体实施规程,学校、企业共同完成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任务等政策规定,使得履行职业教育各个层面都有法可依,使职业教育真正构建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违法必究的法制体系,实现了用法律手段来推进职业教育,有力保证了职业技术教育的顺利推进。

(二)经费渠道畅通

德国职业教育的经费由国家、州政府、企业三方分担,根据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经费来源、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促进法》规定了要为职业培训提供帮助及学习期间的收入、待遇等问题。企业与政府共同承担职业教育,并且受到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学生在企业的培训费用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培训学生是企业的应尽责任。因此,在德国,企业均把职业教育作为自己的事在操作,并将其培训投入作为是对企业未来的投资,企业除了负担培训设施、器材等费用外,还必须支付学徒工在整个培训期间的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等,在企业的培训费用完全自企业承担, 职业学校的经费则由国家和州政府负担,通常是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政府负担校舍及设备的建筑与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人事费用。

(三)协会负责贯彻实施

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发展教育中,行业协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职业教育具体管理由联邦教育法授权给各行业协会负责,其中,行业协会专门设有考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企业的雇主与雇员的代表及职业学校的教师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职业教育考试,企业办学资格认定,实训教师资格的考核和认定,考核与证书的颁发,培训合同的注册与纠纷仲裁等,行业协会设有的考试委员会不与任何一个培训机构挂钩, 从而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规范,结果具有权威性,这成为企业与职业学校相结合强有力的桥梁。企业协会的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授予的,最终还是政府推动的结果,是政府依法授权成立的专门组织保证校企紧密结合。

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现状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199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然而在具体的落实措施上一直停留在宏观指导层面,我国的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体制中的一个类别或一个层次,是以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教育从源头上就与企业没有任何联系,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校企合作一直处于被动发展的状态,随着企业用人难匹配和学生就业困难的矛盾日益严重,学以致用,企业与学校联动缺少渠道的问题突显出来,政府在推动职业教育法发展中主导作用明显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法律保障缺乏操作性

1996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然而如何将法律贯彻于实践中还没有实际的操作程序,处在宏观指导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第六条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八条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没有硬性的法律支持, 行业组织和企业如何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应受哪些法律的约束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在招聘员工后上岗前不进行必要岗前培训就进入岗位工作,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处罚规定。到目前为止,在职业教育发展中,从国家法律框架中还没有明确学校、企业应该承担哪些权利和义务,二者仍旧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两个个体。2005 年10 月28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在校企合作上采取了一定措施,与财政部、国税局制定政策,鼓励企业有更大积极性参与,用人主体的企业仍然被至于“买方”地位,处在鼓励参与的客体地位。

(二)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我国历史的传统历来是办教育以国家为主,政府处于投资主体地位,用人主体处在缺位。近年来,行业、企业对高职教育投入有较大的增加,2006 年达到3.0%的比例, 然而与高职教育总投入比还很低,虽然“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事实上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主要是国家财政和学费征收,“在高职教育经费中,政府拨款不足60%。”而这一点上明显体现地是职业教育是以国家投入为主的教育,处于用人主体地位的行业、企业没有承担应有责任,反而成了“买方”,对现成的“产品”挑挑拣拣,抱怨不断。从整体来说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速度很快,规模很大,然而资金投入没有明显增加,“办学条件的一些基础性指标呈下降态势, 如2004 年到2005 年生均图书由71.5 册下降到64.7 册,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也由5802 元下降到5492 元,这些都反映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相关投入并没有明显的增加。”事实上生均经费比以前还少。从质量和品质上来说,处于滑坡的境地,必然出现的结果是:一方面职业教育发展投入不足,影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是职业教育培养的毕业生与企业所用背离, 学不能致用,使处于劣势的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难度压力增大。因为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差异,实际操作能力是其关键体现,这就需要更多的投入。“根据发展中国家对教育成本的统计,高职教育的成本是普通高等教育成本的2.64 倍。”与世界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相比,在一定程度上,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

(三)校企合作缺失连接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如何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如何与企业密切联系,由于政府没有实际的法律制度保证双方有机结合, 学校与企业处于两可的状态, 同时学校与企业都有自己的规律和利益,如何合作才能共赢,需要政府指导和公正,二者才能根据所需找到结合点,才能走到一起。目前,校企合作处于被动状态,一些地方的学校、企业为了自己的发展正在寻找有利途径,如“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动争取政府机构的支持,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双元制”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

由于历史背景和教育体制的差异,我们不可能照搬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但有些基本原则与思想是可以借鉴的。纵观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发展,德国政府的积极推动作用,不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上,更重要的是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和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程序。这是我国能够借鉴的,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造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的氛围

长期以来,我国把高考看作是“鲤鱼跳龙门”,考入大学的学子被看作精英,而对高等职业教育缺乏正确的认识, 许多人把选择接受职业教育看作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有些人认为职业教育是落榜生教育,有些人认为职业学校条件不好, 文化知识学得少等,尤其在今天就业难的现状下,本科、研究生都找不到工作,何况是高职毕业的专科生呢。还由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还未像本科教育那样发展成熟,没有突出高职教育的特色,职教在许多人眼中被看成是普通教育的附属物。而在德国高等职业教育实施“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成为法定的内容,进入职业学校学习是一种社会风尚。因此,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就要转变的观念,向德国学习,营造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的氛围,拓展学校与企业通道,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提高毕业生的质量,通过事实来证明,具有校企合作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带来的不仅仅是实现企业和学校共赢,而且利己、利家,更利国,才能够改变家长、社会固有的认识。

(二)建立健全保障校企合作的法规政策

国家应该制订相应的职业教育法规,对职业教育的办学形式和办学主体进行界定,通过立法确定企业必须承担职业教育的义务,才能行使用人的权利,把职业教育变成企业内生的行为,而不是外在的,一种嘱咐或压力。要把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从“要我做”变成“我必须做”。同时明确企业与学校依据法律应承担起的责任,在各环节都应有法律保障,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形成有利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模式。如学生顶岗实习制度,是校企合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有可操作的法律程序做保障,仅靠教育部的文件规定,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只能起到指导性的效应。

(三)发展“多元化”的投入模式

资金投入是学校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而职业教育又是需要很大投入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技术应用型人才的教育。由于我国职业教育投入渠道狭窄性,从高等教育来角度来看处于尴尬的位置。与本科教育相比上不去,与中专、技校相比下不来,经费投入无法保证。为此,必须从法律上界定和强化各级政府、各个行业、各类企业以及社会各界举办职业教育的法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增加行业、企业等用人主体投入的力度。保证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否可以建立以国家、高校、企业和民办学校为主体的职业教育体系,国家给予政策的指导以及硬件的支持,学校提供社会最急需的知识技能,企业提供实习和就业场所,形成多种投入成分整合的资金来源渠道。

(四)构建企业和学校的互动桥梁

针对企业用工的不同情况,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机构,赋予其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企业与学校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企业用工需求和学校人才培养过程逐步协调一致问题;研究技术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双向流动机制,促进学生理论与岗位相一致,学以致用;研究建立健全学生顶岗实习制度;研究校企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各自责、权、利,引导、监督、落实校企合作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促使双方达到共赢的目的,形成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渠道,最终达到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最大目的。

(五)建立校企合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要充分调动企业对职业教育各方面投入的积极性,建立企业用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的积极作用。政府应积极主导双方密切配合,提供一切政策支持,把校企合作,共同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同企业、学校的发展成长联系起来,对于企业、学校联合产生良好效应的,给于各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惩戒机制,从根本上提高企业与学校联合的自觉意识。促成各企业把与职业教育联合提高到一个战略地位,形成校企合作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成果化。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升学生质量的关键之一,也是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的亮点依托,更是解决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有效途径。借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政府推动的经验,根据我国实际,政府应把促进校企合作,构建二者联合桥梁,作为发展职业教育一项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 不仅有宏观指导,更应该有配套实施的制度、机构保障,才能更好更快的可持续的培养出适合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我国经济腾飞插上有力的翅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