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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制度研究(下)

发布时间:2016-03-01 17:55   来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作者:殷翔文 马斌 马成   我要收藏

——制度设计视野下的顶岗实习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作为职业学校教育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有效形式,也是学生从学校向社会平稳过渡的主要途径。在现实条件下,基于对实践状况的深入分析和对客观规律的理性把握,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才能有效地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开展。

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制度的设计依据

(一)理论依据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完整体现职业属性的内在要求。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个体就业结合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以职业属性为基本特征和决定因素,着力培养学生适应职业需求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这要求职业教育不仅要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学方式以及考核评价等方面充分体现职业性原则,而且必须通过大力推行顶岗实习等方式将企业生产环境拓展为学生学习环境,实现工学结合,促进工作与学习的一体化,不断提升学生的职业认识、职业技能和职业情感,并为学生顺利就业和职业发展提供机会,为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提供过程性检验和改进性反馈。正如黄炎培所言,职业学校学生要“一面做,一面学;从做里求学,从随时随地的工作中间得系统的知能。”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重要方式。马克思认为,“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来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力的一种手段,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办法”,是“改造现代社会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职业教育通过顶岗实习的方式,既可以向学生完整展示真实的企业生产模式和劳动组织方式,使学生了解职业情境和岗位要求,不断强化专业能力的学习;而且可以使学生在遵照企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合作意识以及创新意识,形成良好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获得健康、全面的人格发展。

(二)政策依据

国内现行政策为顶岗实习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就职业教育的实习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定。其中《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中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还先后以《通知》、《意见》、《办法》等形式下发文件,进一步对顶岗实习的管理要求、税收减免等进行了政策规定。

国外相关政策为顶岗实习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借鉴。欧盟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 通过了一系列的决议或条款,如欧盟1995 年的教育与培训白皮书, 强调要加强教育机构与企业间的紧密联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学徒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最为发达的德国,联邦政府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了“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企业作为技能培训方,必须依据联邦职业培训条例和培训框架计划来安排职业培训内容和考试要求;职业学校作为普通文化课和专业课的实施方,由各州教育法规定其框架教学计划、学校教学计划和课时计划;学校与企业的协调主要由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协同各州经济部门来进行。意大利于1955 年制定的《学徒劳动规则》,规范了职业教育的学徒劳动合同,并于1978 年制定了职业培训的基本法,对此内容做出进一步细化和规定。澳大利亚、美国、芬兰等许多国家, 多年来也一直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教育,出台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法案。

(三)实践依据

顶岗实习是培养合格技能型人才的现实需要。在现代社会,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已成为相互建构的关系,多元互动态势日趋明显。职业教育作为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教育类型,必然强调在行动导向的课程体系下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优势和特长,形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合理人才结构。这要求职业教育必须改变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化、学科化和学术化倾向,加大“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的力度,推行和深化学生顶岗实习,引导学生真实了解企业的工作环境和岗位要求,真正明白自己的职业兴趣,科学确立未来职业发展的规划;引导企业将差异化的需求更好地具体化到职业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实现企业资源与教育资源的沟通与衔接。

顶岗实习是适应社会化学习变革的必然要求。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 加速了职业类型的转换和职业内涵的提升,加剧了职业对从业人员资格要求及适应能力要求的变化,加大了社会成员对再学习、再提高的需求。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趋势,职业教育必须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职业资格要求、大众学习需求等的差异,构建学制灵活、方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现代终身学习体系和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利用企业、社区等多种资源,以顶岗实习等方式大力推进传统职业教育中劳动与教育的“异时、异步”向现代职业教育中劳动与教育的“同时、同步”转变,满足人们职前学习、在岗教育、转岗培训等多样化学习需求,形成社会化学习的良好环境。

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制度的设计原则

职业学校学生的顶岗实习,通常涉及职业教育的内部和外部两个领域,表现为学校教育和岗位实习两类活动的衔接与配合,并在根本上受到教育制度和劳动制度的双重规范和约束(参见下图)。因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制度的框架设计必须满足以下原则:

(一)将顶岗实习制度置于职业学校教育制度和劳动制度下

顶岗实习作为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教育的重要形式,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育教学活动由课堂教学向岗位实践的拓展,以促进学生职业素养提升和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价值追求。因此,顶岗实习制度本质上是职业学校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置于职业学校教育制度下考量和设计。

顶岗实习既是企业生产要素向学生开放的过程,也是学生以劳动的方式被纳入企业生产要素的过程。学生在企业中参与岗位劳动,从事产品生产或服务,接受企业的生产性管理和考核并为企业创造价值。因此,实习学生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实质性劳动关系,必须受到劳动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使相关主体的权益得到保护,责任得到履行。

(二)需要政府、学校、行业企业以及学生等广泛参与

顶岗实习目标的达成,需要政府、学校、行业企业以及学生等广泛参与。顶岗实习所涉及的相关主体由于存在着不同的领域背景、价值导向和利益诉求,对顶岗实习都会产生不同的责任意识、行为态度和目标追求,难以达成共识和合力。要克服这种不利局面,必须由政府主导,通过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等方式,促使行业企业、学校以及学生等主体广泛参与,形成基本的共识和一致的行动,促进顶岗实习目标的实现。

顶岗实习活动的开展,需要政府、学校、行业企业以及学生等广泛参与。顶岗实习作为工作本位的学习方式,涉及的主体多、范围广、门类杂。因此,要有效开展顶岗实习,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和统筹管理,通过政策引导、制度规范和利益调节等方式, 对职业教育内外部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促进行业企业、学校及学生等广泛参与。

(三)需要在组织、管理和活动方式的规则上加以明确

顶岗实习要实现目标与功能的统一,需要有明确的规则系统加以协调和约束。顶岗实习要形成明确的目标,不仅需要政府、学校、行业企业以及学生等广泛参与,而且需要在制度上形成约束和保障,使各主体的目标追求趋于一致并符合制度的主旨和要求。同时,顶岗实习在承担人才培养主要功能之外,客观上还承载满足学生就业、企业招工以及家庭减负等功能, 也需要在制度上形成约束和保障,使顶岗实习的主体功能符合目标要求,并兼顾到各主体的差异化需求,形成持续性的动力机制。

顶岗实习过程的复杂性和形态的多样性,需要有明确的规则系统加以引导和调控。顶岗实习的主体涉及政府、学校、行业企业以及学生等,往往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顶岗实习的过程包括了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实习指导、实习评价、实习管理等诸多环节,需要对人、财、物等要素进行协调与管理;顶岗实习活动分布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以及学校的教学工场, 受实习单位的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水平差异的影响,往往呈现出各种不同的形态。要确保顶岗实习的质量,必须有明确的规则系统加以调控和引导。

(四)形成学校内部教育与顶岗实习一体化的联动机制

实现学校内部教育与顶岗实习的前后有效衔接,需要形成两者一体化的联动机制。顶岗实习是职业学校学生在经过学校学习后,以所具备的专业能力为基础到企业参与真实的岗位劳动并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的过程。这要求学校内部教育在课程设置、技能训练、职业指导等诸方面与企业的岗位要求相适应。要达到这一目标,既需要根据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的要求及其变化情况,以倒逼的方式不断改造学校的内部教育,加强专业建设,深化课程改革,提升实训条件,从而在学校内部教育与顶岗实习间实现有效沟通和无缝对接。

实现学校内部教育与顶岗实习的相互有机配合,需要形成两者一体化的联动机制。顶岗实习作为学生从学校到岗位实现平稳过渡的关键环节,需要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和管理,进行协作式教育,避免单方面的简单化操作。要实现这一目标, 企业和学校都必须既要尊重生产规律,也要尊重教育规律,在学生顶岗实习的技能指导、实习评价、课程辅修、日常管理、生活安排等各环节上实现有机配合和整体联动。